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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9-28 | 浏览:37次

武汉刑事律师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异议的庭审辩护路径

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,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适用该程序,但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片面认知:签署具结书后,律师与被告人不得再对量刑提出异议。事实上,刑诉法明确赋予法庭独立量刑裁量权,当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、遗漏从轻情节时,律师有权当庭提出异议,开展独立量刑辩护,这也是认罪案件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环节。

量刑建议异议分为两大适用情形。第一种是程序性异议,签署具结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:当事人因办案人员诱导、胁迫,或是对罪名、刑期存在重大误解签署文书,并非真心认罪认罚。庭审中律师可当庭陈述当事人认知偏差,申请法庭审查认罪自愿性,若核实属实,应当否认具结效力,重新开展完整法庭调查。第二种是实体性异议,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畸重,未充分考量自首、从犯、退赃、初犯、家庭扶养等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,未结合本地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合理给出刑期。

庭前沟通是减少庭审对抗的前置手段。律师发现量刑建议存在明显缺陷时,不宜直接等到庭审再提出,应当在具结签署前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,提交完整量刑意见、类案检索报告,列明遗漏的从宽情节,协商调整刑期、罚金、缓刑适用等内容。若沟通无果,再固定全部书面材料,准备庭审异议辩护方案。

庭审异议辩护需形成完整逻辑链条。首先明确指出量刑建议存在的瑕疵,逐一列明被忽略的从轻处罚情节;其次援引司法解释、本地指导意见、同类生效判决,论证合理量刑区间;最后结合被告人悔罪态度、社会危害性、再犯可能性,请求法庭不予采纳原量刑建议,依法作出从轻裁判。即便最终未变更刑期,充分的异议辩护也会完整记录在庭审笔录,为二审上诉保留关键理由。

同时应当厘清边界,无理过度抗辩会降低辩护可信度。对于轻微幅度偏差、情节认定无争议的案件,不宜盲目提出异议;仅在量刑建议存在实质性失衡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时,集中开展针对性辩护。认罪认罚绝不等于辩护权让渡,律师合理行使量刑异议权,是平衡控辩地位、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核心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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